1.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9号文)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,并结合中心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2.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采购立项报批手续,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程序的规定,报送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。经招标采购并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,由中心主任组织国资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;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,统一办理资产登记建账、建卡等手续。
3.仪器设备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和装箱清单逐一查验,实物的数量和型号是否相符,配件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配套,质量、性能是否合格。如在验收中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。所到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,如说明书等,均作为科技档案保存,并有复制件。
4.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,各类仪器设备均建立技术卡片档案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合。仪器设备使用人工作调动时必须及时移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,并向设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。
5.凡属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,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。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,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。
6.凡借用本中心仪器设备的人员,应填写“仪器使用申请表”,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、管理人员协助安排。归还时,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验收。
7.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由63365线路检测中心进行解释。
63365线路检测中心